台南市30歲吳姓男子為中度身心障礙者,因缺錢花用,專挑年邁體衰或行動不便長者行搶下手,6月1日在北區見吳姓男子行動不便騎乘電動代步車,佯稱是友人的兒子,趁機搶奪衣服口袋內1萬9000元,同月8日在歸仁區見顏姓老翁騎鐵馬經過,開口借錢遭拒,趁機搶走皮夾內有1200元,好心路人發現後報警查獲,台南地院認吳犯搶奪罪,應執行1年2月徒刑,可上訴。
吳否認有搶奪犯行,他說,開口問對方有沒有錢?對方把錢包拿給他看,他看完後還給對方,對方又把錢包打開,叫他把錢拿走。他強調,他就聽對方的話,把錢包內的紙鈔拿走。
據查,吳2014年因竊盜案件,經台南地院判處3月徒刑;同年間又因搶奪等案件,判處5月、2月徒刑,經裁定9月徒刑。隔年因竊盜案件,判處2月徒刑確定,兩案經入監接續執行,2015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。
台南地院審酌,吳正值年輕力壯,且雖有精神方面疾病,然仍可借按時服用藥物,控制病情,並非完全無法自食己力。他犯相當多次竊盜及搶奪等財產犯罪,素行不佳,此次又僅因缺錢花用,即下手行搶,且對象均為年邁體衰或行動不便長者,惡性不輕。
然而,考量吳犯後尚知坦認犯行,態度尚可,搶奪所得財物多寡,現為中度身心障礙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。台南地院認他犯搶奪罪,累犯,分處7月、9月徒刑,應執行1年2月徒刑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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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gust 22, 2020 at 08:31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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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挑年邁或行動不便長者行搶 身心障礙男判1年2月 - UDN 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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